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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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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炎潮、任仲夷首倡“私营经济”概念,姜维获得第一张“准生证”

  在关于“雇工”吵吵嚷嚷的争论中,个体经济仍然以不可遏止的速度增加。一些有志之士认为,与其做不合民意的阻拦,何如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因势利导之?以任仲夷为首的广东省委,不但对个体经济雇工经营未作出任何“制止”和“纠正”,而且一直在为其获得合法地位努力。广东的经济学家郑炎潮2004年接受访谈时回忆道,1982年,他当时只是华南师大研究生部的一名还没毕业的研究生,当时他在广东做了大量调研,断定个体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已是不可阻挡。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了。经过研究,郑炎潮认为需要一个新概念来定义和规范超过雇工八人的个体经济,但叫什么呢?就自己定义了一个概念,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但这个概念很敏感。论文答辩前夕,导师告诉他,关于私营经济那一章必须放弃,不放弃,他的答辩肯定不能过关。当时他很痛苦,到底是放弃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呢?郑炎潮将毕业论文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这一章用信件单独寄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

  在看到郑炎潮的论文之后,任仲夷亲自约见了郑炎潮。任仲夷说:现在对个体经济,只能扶持不能压制,但要扶持个体经济,首先就要给个体经济正名,如果个体经济头上始终悬着一把“资本主义”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个体经济还怎么发展?你的论文非常好,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支持你。并且我们还要围绕着你的这些观点,制定一个政策,给它取个正式的名字,就叫做“私营经济”怎么样?让它发展,让它壮大。(陈敏:《郑炎潮经济理论的创新与遭遇》,《炎黄春秋》2004年第7期)

  在任仲夷和郑炎潮“坐而论道”的时候,远在大连的个体户姜维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争取这样一个合法的身份,尽管他不知道以后会用“私营经济”这个名称。

  1984年,大连个体户姜维开办的“照照看”摄影摊亭扩大成“姜维影书社”,生意兴隆,香港一位廖姓商人到大连视察时专门要求见见姜维。港商愿以成本价19.8万元转给姜维一台先进的彩色洗印设备,使姜维摆脱对国营照相馆的依附,可19.8万犹如天文数字。姜维灵机一动,“国营可以搞合资,我们个体户能不能呢?”办手续时,姜维被告知,《中外合资法》规定,个人不得与外商合资,因为个体户没有法人资格。有人指点说,在大连找不到政策,到北京去找找看吧。姜维坐飞机来到北京。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只有县团级干部才有资格坐飞机,单单为了坐上飞机,姜维就跑了一天找7个部门盖章。到国家部委跑了无数趟,看门大爷要看介绍信,当时还没有身份证,“没爹没娘”的个体户没地方开介绍信,结果别说咨询政策,连上访都不接待,走投无路的姜维只得一连几天在那些部委门口不停转悠。

  直到有一天,别人拿给姜维一张人民大会堂青年联欢会的票,姜维在会上遇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兆国,事情才有转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任重、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肖华分别听取了他的汇报。胡耀邦之子胡德平骑着自行车来看他,并将他的报告带走。

  半年后,姜维得到国务院1984年11月9日的特例批准,中国光彩实业有限公司就此成立,销声匿迹27年的私营企业重又获得国家承认。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诞生。

  私营经济戴“红帽子”寻求保护

  虽然姜维获得了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但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法律上仍然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上述关于雇工的“七上八下”的争论,虽然有邓小平要“看一看”的方针,但依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话语体系,雇工所产生的部分收入是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即是“剥削剩余价值”,而这实为1982年《宪法》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所不容。换句话来说,对于私营经济的经营者来说,在宪法上缺乏存在依据,法律地位不明确。

  处在这种尴尬地位的私营经济经营者自然心有疑虑,此其一;其二,与国营经济相比,私营经济的“庶出”地位,决定了其经营者要遇到无法言说的歧视。上文提到的高德良,在1980年10月给中央领导的上书中,即体现出了私营业主的普遍心态。

  关于心存疑虑这一点,他在上书中写道:“(我)目前是个体户,只能容纳家庭成员。如要扩大必须增加人手,但一增加人手,就是‘雇工’了。个体工商业者的地位也发生质的变化。算不算‘资本家’?是‘红色’还是‘灰色’?法律上能不能保证‘他’的地位?”

  关于所受到的歧视,他在上书中也直言不讳:“目前,对个体户的税收政策,国家对新办国家或企业可以免税一段时间,但作为‘私人企业’,新办没有喘息期。国家或集体开办一家企业要资金,个体户办企业同样要资金,一开始在税收上就‘以严处理’是吃不消的。‘周生记’开办花了三千多元,但从第一天起就征收重税,几千元资金什么时候才能清还?作为‘私人企业’,全部(基本上)商品是经济商品,再在议价(高价商品)商品的营业额征收3%的工商税,还有所得税,是否重?起码一点,价格高,竞争力必然减弱。”

  因为心存疑虑和受到歧视,在私营经济未在法律上获得明确地位以前,私营业主采取两种做法来避免惩罚。其一,见好就收。河北省某县一个年产值200多万的私营镀锌钢管厂,在企业正红火之时,老板歇业收摊,于1987年4月将工厂交给了乡政府。济南一个扒鸡作坊主,赚了一些钱后,怕政策灵活多变,大手花钱,他的几个女儿出嫁,每人陪嫁8万元。其二,一些私营业主涌起了为自己找一顶“红帽子”的念头:将自己的私营企业挂靠在其它所有制单位,或者冒领其他所有制单位执照。有人把这种奇特现状喻为“藏龙卧虎”,即“藏”在合作组织、乡镇企业里,“卧”在个体工商户中。对此,有的学者曾做过一个统计: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前夕,如果仅按营业执照算,以私营企业名义登记的全国不过只有6家,即温州4家,沈阳2家;如果按各地工商局的统计,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全国有11.5万户,雇工人数为184.7万人。即使这样,也与实际数字相去甚远。有关部门经过实际调查发现,

  全国28.3万户合作经营组织中,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有6万户;以集体名义登记,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也在5万户左右。三类合计,全国私营企业实有22.5万户,雇工总数已经逾360万人。

  为自己戴一顶“红帽子”,虽然可以避免上述的疑虑和歧视,但私营业主所预料不到的麻烦也接踵而来:“红帽子”是人家的,客观上造成了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私营业主的自身权益更加难以保障。报载的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一点:其一是,吉林省扶余市农民杨雨田,1983年组织起“运输合作社”,吸收待业青年帮工,虽然挂了集体的牌子,但设备、厂房、资金实为杨个人所有。1986年,有人发现他“侵吞”集体财产7万元,实际上那钱纯属杨的私人财产。他喊冤不已。其二是,河北邯郸市的冯连印办了一个商店,资金、经营权都是冯自己的,可是戴上了街道办事处的“红帽子”,说好属挂靠关系,然而,当他用自己的4.7万元还了贷款后,被法院以诈骗、贪污罪判处死刑。虽然最高院3年后为冯脱罪,但戴上“红帽子”不但没有保平安,却把自己送到了鬼门关。现今看来,这种类似于黑色幽默的事例,让人发笑之后不免有一份心酸。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8-10 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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